原告谢女士在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种植有杨梅等多种果树,系谢女士的合法财产。
2022年6月6日,多名不法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即对原告种植的部分果树实施了砍伐。当日,原告拨打110报警电话,要求公安机关对上述不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2022年6月11日,不法人员再次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即对原告种植的部分果树实施了砍伐。上述砍伐行为明显系违法行为,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2022年6月12日,原告女儿黄女士得知不法人员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之后,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要求公安机关对上述不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但被告两次接警后并未依法对上述违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谢女士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被告依法履行其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谢女士的诉讼请求,谢女士遂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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