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1 月,原告得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某发展中心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与陶某二人就原告上述自建房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签订了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告认为该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处分了原告应得的拆迁安置利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被告授权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某发展中心与陶某二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