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不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职责一案当中得知:被告于2018年4月25日在经营者为汤阴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上“乡镇政府意见”为“同意备案”,并加盖了被告公章。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上述《设施农用地备案表》的行政行为缺乏职权、事实、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设施农用地备案表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