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7 月 24 日,被告针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称因原告等人未能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故对原告作出该补偿决定。原告认为, 被告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方式不合理, 违反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且未依法保障原告的复核、鉴定权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孙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