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走进一讼

  • 一讼律师

  • 擅长领域ss

  • 一讼视频

  • 咨询预约

  • 拆迁诊断

  • 一讼资讯

  • 联系我们ss

  • 一讼资讯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晋中市李先生与晋中市城乡服务建设中心(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晋中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00在介休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晋中市李先生与晋中市城乡服务建设中心(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晋中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00在介休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2023-09-28

    【开庭公告】晋中市李先生与晋中市城乡服务建设中心(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晋中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00在介休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分享到:

    原告李先生在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拥有合法房屋,系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

    2023 年 3 月 22 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一递交了《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一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原告不服被告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部分内容。原告认为,被告一并未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职责,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二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一、被告二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上一条:【开庭公告】陕西榆林市鲁先生等18人诉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上诉一案
    下一条:【开庭公告】北京刘女士诉密云区人民政府行政认定一案定于2024年11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