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在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拥有合法房屋,系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
2023 年 3 月 22 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一递交了《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一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原告不服被告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部分内容。原告认为,被告一并未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职责,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二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一、被告二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