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先生在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承租有公有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黄浦区福建路地块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
原告发现上海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及其估价师在上述项目征收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遂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一递交了《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违法评估查处申请》,要求被告一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被告一收到原告递交的《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违法评估查处申请》之后,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关于查处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违法违规,不属我局职权范围。为此,原告特依法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后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认为,被告一负有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评估行为的查处职责。被告作出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一、被告二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应先生的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