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女士等人均为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xx村村民,因襄州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原告房屋,原告等人分别于2012年年底前后与襄州区xx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了《襄州区xx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补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数以及还建房总面积等具体补偿事项,但补偿协议签订后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交付原告符合协议约定补偿人口及补偿面积的还建房。
2022年10月25日襄州区xx改造前线指挥部制定并公布了《襄州区xx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以下简称补偿补充方案),政府称根据该补偿补充方案的规定将对原告以所谓“出嫁女结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即缩减原2012年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人口及还建房面积.该规定明显违背了上述原被告之间在先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且无法律依据严重减损了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履行并单方面变更原补偿协议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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