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政府因宁陵县温泉小镇项目需对原告的上述承包地实施征收。
2023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递交了《宁陵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信息。被告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原告递交的上述《宁陵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只向原告公开了部分信息,未对原告申请的关键信息予以公开。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全面履行其信息公开职责,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全部予以公开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