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日,被告针对原告等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对原告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但原告认为自己房屋位于武汉市主城区,该房屋所使用土地系国有土地。即便如被告认定的案涉土地系集体土地,但其作出上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所依据文件早已超过两年的有效期,不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而且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细则》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均明显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确定对原告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确定的对原告补偿安置事宜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等人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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