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16年1月9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合计拆迁原告房屋面积291.63平方米,被告愿用在此地建设的某小区 3 号楼门市房合计 200 平方米,上、下两层,一楼 100 平方米,二楼100 平方米,给与乙方做为补偿进行拆迁折换,交房日期是2017 年 8 月 30 日。经原告多次催促交房,被告虽答应交房,但至今被告仍未实际履行交房义务。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合同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被告履行交房义务并支付违约租金损失赔偿金的民事诉讼。但一审法院因无法联系上被告,本案无法进行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遂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