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属于民事主体,并不具有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具有的强制执行权,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超越村委会自治权限,涉嫌严重违法,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被告作为涉案棚改项目的责任及实际实施主体,负有确定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征收拆迁方案等职责,其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户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被告在未对原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被告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