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密云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密云区xx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原告的房屋。但因为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书》称原告未在通知期限内就案涉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影响了拆迁工作的开展,故将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清退。随后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相关财物也被损毁殆尽。给原告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为此原告向密云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判,特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