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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7

    【开庭公告】北京市丰台区马女士、王先生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被告一)不履行村务公开查处职责,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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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北京市丰台区马女士、王先生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被告一)不履行村务公开查处职责,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3年11月22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25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是北京市丰台区某村的村民。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被告一递交了《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一首先追究某村委会有关人员拒不依法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其次责村委会公开如下事项:1、因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所涉及的补偿款发放、使用、分配情况;2、村委会近五年的财务收支明细;3、村委会干部2019、2020、2021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但被告一收到原告递交的《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调查处理。原告又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之后确认被告一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一于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2023年3月15日,被告一作出《xxx关于王xx申请村务公开的回复》称上述问题已经公开,公开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x服务大厅,请您自行前往查看。”但原告依照该《回复》指引前去查看后,却并没有原告在上述《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要求知悉的村务公开信息。

    原告不服被告一作出的上述《回复》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之后,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一作出的上述《回复》,原告认为被告一作出的《回复》和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回复》《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调查处理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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