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北京陈先生、金女士与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下午三点半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陈先生、金女士因生活住房需要,2023年1月15日在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的居间服务及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交易保障服务下就位于通州区某处的房屋与被告孙某某签订了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日与被告及x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与被告及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孙某某支付了x万元定金,并向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一并支付了居间代理费及保障服务费合计x元。2023年3月11日原告通过“理房通”支付方式向被告孙某某支付了x万购房款,同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
在原告与被告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前的磋商沟通阶段原告多次询问被告房屋是否存在返水、漏水等情况,并专门向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询问过相同问题,但被告及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未如实告知,隐瞒了事实真相。在案涉房屋交付前,原告通过相邻房屋的业主以及物业工作人员了解到,案涉房屋与同层相邻房屋共用下水管道,相邻房屋返水问题并非一次,仅2022年就有两次返水情况,在原告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相邻房屋至少发生过4-5次返水情况,相邻房屋的房主多次向物业反映返水问题,但仍不能予以解决,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及其妻子均明知案涉房屋存在返水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对原告如实告知,故意隐瞒了相关事实,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案涉房屋存在的严重返水问题,作为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原告的购买意愿,如果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对房屋返水问题向原告作出了据实陈述,则作为一个正常理性的消费者,原告根本不会考虑购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
另外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公司,应当就房屋交易的有关重要事实尽到必要的审查核实义务,并向原告如实告知,本案中xx房地产公司没有就原告购买的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返水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确认,服务工作存在重大过错,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在未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向原告提供了案涉房屋不存在返水问题的虚假信息,从而导致原告基于对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专业能力的信赖签订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继而致使原告遭受欺诈,合法利益严重受损,对此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并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负有如实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义务,被告明知案涉房屋存在多次返水的情况,其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据实告知原告,但被告却故意向原告隐瞒房屋返水导致案涉房屋无法正常居住的重要事实情况,致使原告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了违背原告真实意愿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行为构成欺诈,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双方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