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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江苏省沈先生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9:15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江苏省沈先生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9:15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韩海祥律师代理。)
    2024-11-22

    【开庭公告】江苏省沈先生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9:15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韩海祥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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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江苏省沈先生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9:15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被告公司担任CEO职务,合同期限为三年,月工资标准为50000元,被告公司在一段时间内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告于2022年7月X日至2023年10月X日期间为被告公司正常提供劳动,工作上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经常加班至凌晨一两点,但被告公司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被告公司自2023 年2月之后便未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致使原告于生病住院未能享受社会保险报销待遇。

    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裁决书》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4507余元。原告认为在劳动关系期间自己正常、持续、饱和地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公司应当足额支付自己的工资。该《裁决书》对于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平不合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裁决书》并足额支付原告应得工资及其他费用的民事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沈某开庭公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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