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办案过程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某区政府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了征收,并在区政府成立的征收指挥部组织协调下,由某开发商与当事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指挥部在该协议中是见证人身份,并加盖了公章。协议签订之后,也是由开发商支付了货币补偿部分,但对于其中约定的安置房,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向当事人交付,损害了当事人的安置权益。
这种情况下,该起诉谁?我们认为应当起诉区政府,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因为征收补偿安置本属于行政机关专属事项,区政府与开发商之间是一种委托代履行关系,最终的法律责任仍然应由区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