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村民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被拒绝,那么村民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反映,要求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公开,以此保障村民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