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房屋是侄女2004年买的城中村房屋,以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现在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当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20年征收,卖方把卖掉的房屋和自己的一间小房屋一并签了补偿协议,房屋一起交给征收方了,侄女的房屋补偿了50多万,但并未补偿给侄女,而是补偿给卖方了,可以起诉要回房屋补偿款吗?
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
房屋的买卖它涉及到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很多老百姓可能觉得我只要给你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了,这个房子就归我,已经转移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那么作为一个房屋来讲,它是一个不动产,不动产它的权利的转移是以登记为准的,也就是说只是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是你没有转移登记,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仍然归原房主,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清楚。
那么在拆迁的时候,如果说拆迁方只认房屋的,就是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原理上来讲是没有多大问题的,当然也有相关的例外,你比如说这个房子已经签了协议,并且已经交房,然后房屋的购房款也已经全部付清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认定房屋的归属的时候也会考虑具体的情况,所以说我觉着一方面为了减少麻烦,签了买卖协议之后一定要进行过户,把这个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就会减少很多的争议。
另外一个如果说确实没有过户,就要搜集相关的证据,比如说全额支付了这个款项,签了买卖协议,房子也已经交付了这三方面的证据,那么向司法机关进行提交的话,就可以提交,然后来证明说这个房子是归咱们的。如果说网友他的钱已经确实给到了原房主,那么实际上也可以要求原房主进行返还这部分补偿款,因为对征收方来讲,这个钱给原房主或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个房主拿到钱之后,他是非常清楚这个房子已经是出售的,他应该将属于女士的钱给到这个女士,如果是不给的话,我建议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把补偿款给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