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道理谁都懂,可是如果债务人身无分文,仅有一套住房了,能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拍卖该房子呢?之前最高院曾出台过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从该规定来看似乎不能够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拍卖,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该规定也成了许多老赖恶意逃避债务的挡箭牌,对此最高院也出台了新规定来弥补前述规定的漏洞,明确指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能执行,比如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子女名下有其它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如果有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转让他人,导致现在执行的房屋成了其生活所必需的住房等情形。因此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在特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被法院拍卖来偿还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