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某案例中指出。某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多项程序违法行为:未在规定签约奖励期内进行评估,自行指定评估机构且未通知被征收人协商,在评估报告未作出前即实施强拆。最终最高法经审理认为,被征收人未能按时签约并获得8万元奖励,直接原因是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而非其主观拒绝配合。政府既未完成法定评估程序,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存在不配合情形,原审判决以"拒绝配合"为由驳回奖励主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法最终支持了被征收人关于赔偿奖励损失的诉求。
该判决明确:征收补偿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征收人无法享受奖励政策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征收人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