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街道办强拆房屋被确认违法后却不赔偿,法院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并返还财物。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5 行赔终21号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
案情介绍:汪先生在赫章县城关镇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可观。政府因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汪先生的上述房屋。2021年11月26日汉阳街道办事处将汪先生的上述房屋强制拆除,后经人民法院判决汉阳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汪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汪先生在确认强拆违法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向汉阳街道办事处申请国家赔偿,但汉阳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为此汪先生诉至法院。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汉阳街道办事处支付汪先生各项损失52万余元及利息。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本案改判。
裁判要旨: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房屋被汉阳街道办强制拆除,本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汉阳街道办拆除汪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因此,汉阳街道办应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汪先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对于腾空奖励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 (三) 项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赫章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动员会召开1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限腾交房屋的,按每户1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该签约腾空奖励属于被征收人通过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因汉阳街道办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其应当予以赔偿。一审未支持签约腾空奖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对于屋内物品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 (一)(四)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的,返还财产。(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经本院现场组织清点,双方认可上诉人室内有冰粉籽,已过保质期,不能使用。一审未查明涉案冰粉籽保管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3、对于房屋赔偿标准问题、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利息计算问题、租赁费及律师费问题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1、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赔偿判决;2、汉阳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各项损失及利息;3、汉阳街道办事处存于安置房仓库的上诉人房屋内物品返还上诉人汪先生。
律师点评:当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应当及时提起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