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河南省宁陵县李先生、梁先生申请公开征地信息,乡政府不予公开法院责令履行。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豫 142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李先生、梁先生在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后来因宁陵县温泉小镇项目,政府决定对李先生、梁先生的上述承包地实施征收。
2023年6月,李先生、梁先生向宁陵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郊乡政府”)邮寄递交了《宁陵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信息。城郊乡政府收到李先生、梁先生递交的上述《申请表》之后,只向他们公开了部分信息,未对二人申请的关键信息,如该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未予以公开。李先生、梁先生认为,城郊乡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其信息公开职责,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遂起诉至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要求城郊乡政府全面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经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宁陵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作为原告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乡人民政府,依法应主动对土地征收等涉及到人民利益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诉讼中,被告提出“其不是负责宁陵县温泉小镇项目征收安置补偿的单位,宁陵县温泉小镇项目征收补偿的相关材料并未存档于宁陵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处,该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辩解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显示“宁陵县温泉小镇项目”的进程及起止时间段,也不能证明该项目是否结束、该信息的制作行政机关和该信息的制作时间、相关文号及是否属于公开范畴。现被告作为二原告所在村委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乡人民政府,有义务将相关信息向相对人公开或告知原告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但被告称“原管理陈庄村该项目的部门已经被撤销,管理职能交接之前案涉区域的征收及补偿安置已经结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支付凭证未显示系宁陵温泉小镇项目款,二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责令被告宁陵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宁陵县温泉小镇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宁陵县温泉小镇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凭证、宁陵县温泉小镇项目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信息书面答复二原告。
律师点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与广大村民个人利益紧密相关的政府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与农业农村相关政策、宅基地使用情况的审核以及征收土地或房屋相关政策。如果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大家可以前往当地乡(镇)政府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