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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9

    胜诉案例:南京市吴先生房屋被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强拆,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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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案例:南京市吴先生房屋被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强拆,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2行初509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

    案情介绍:吴先生在南京市玄武区某村合法拥有一家商铺,因南京地铁6号线(富贵山站)项目需征收涉案房屋,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是征收实施部门。因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吴先生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22年9月22日,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导致吴先生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吴先生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被告玄武区房产局是否系拆除涉案房屋的责任主体;争议焦点二为被告玄武区房产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在涉案项目征收过程中被拆除,通常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征收决定等前序行政行为时或者为直接受益者,原则上可推定作出前序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受益机关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系其他主体所为。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涉案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之内,被告玄武区房产局系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在原告与征收部门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告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系直接受益者,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系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征收实施部门实施或委托实施了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因此,虽然被告玄武区房产局否认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并主张系街道办拆除了涉案房屋,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根据在案证据、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玄武区房产局为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责任主体,系本案适格被告。”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玄武区房产局不能证明其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属于事实行为,本院依法作确认违法判决。”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 2022年9月 22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强拆违法案件中,被告以自己不是强拆行为实施主体作为答辩观点的情况屡见不鲜。被告作为征收实施部门系直接利益者,除非其有充分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系其他部门实施,否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便后续诉讼中确定被告主体,当强拆发生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对现场指挥人员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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