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程序合法不容忽视,违建处罚决定书被撤销!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3)云0502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李顺华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在保山市隆阳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2年12月12日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王女士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保山市隆阳区进行房屋建设,责令其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王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并非违法建筑,而且早在2013年保山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就以王女士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拆建为由,对王女士进行了罚款处罚,王女士已经缴纳罚款。因此对于隆阳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女士不服,遂依法委托律师提起本诉。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之规定,被告隆阳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告在作出《接受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均未依法向原告进行合法、有效的送达,未告知原告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剥夺了原告陈述或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的规定,被告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在未告知原告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之前即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故原告请求撤销隆自然资罚字〔2022]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隆自然资罚字【2022】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负担。
律师点评: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仅要看其是否实体合法,也要看其是否程序合法,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因此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序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