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1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韩海祥律师、卢世艳律师(实习)
案情介绍:王女士、杨先生均为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因其邻居进行违法建设且影响其通行权,2022年12月王女士、杨先生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关街道办事处”)邮寄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案涉违法建筑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物。城关街道办收到该申请后,于2023年1月作出电话回复,内容为:经核实针对王女士、杨先生所述违法占地一事,根据市规自委房山分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案涉建筑为被反映人家中的唯一居住场所,且该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未明确四至及面积......。王女士、杨先生不服该答复,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对原告王女生、杨先生提出的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重新进行处理。后城关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2月又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称:该院落为2015年由村委会审批给村民崔某的宅基地,于2016年进行翻建,主要用途为居住,根据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该处房屋为二人唯一住宅且符合一户一宅标准。根据相关部门核查,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农村宅基地,现场未发现有其他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因此城关街道办事处认为该院落符合一户一宅情况,且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
王女士、杨先生认为,其邻居并非是农业户口,根本没有取得“宅基地”的资格,其占用农村土地建房系违法行为,其翻建的案涉房屋更系典型地违法建筑。城关街道办作出的上述《答复意见书》完全是“答非所问”,未对王女士、杨先生提出的违法建筑查处事项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处理,明显是有意袒护包庇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因此王女士、杨先生将此事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及时查处......”本案中,二原告认为XX村182号、183号(原告邻居)建设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系违法建设且影响其通行权,故向被告进行举报。针对二原告的申请,被告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现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针对二原告要求查处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事宜进行了调查核实,故被告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撤销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二、责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XX、杨XX提出的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重新进行处理。
律师点评:一旦权利被侵犯,大家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要求其保障自身权益。对于监管部门的履行情况及答复意见切记要仔细甄别,其是否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处理,而不是像本案中的监管部门一样,跟您玩文章游戏,消极履行义务,甚至故意包庇违法者。如果大家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起诉至法院,法官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