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委托人应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拥有合法房屋。2018 年12月24日,应某某在诉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获悉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2018年8月7日作出的《关于对应XX 户房屋的征收补偿通知》。应某某认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以上述《通知》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事实依据不足, 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告将被诉《补偿通知》作为(208)浙 0303 行赔初 8 号案件的证据提交法院,本院作出的(2018)浙 0303 行赔初 8 号判决书中对被诉《补偿通知》与该赔偿案件的证据三性阐明认证意见,不能据此认为被诉《补偿通知》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被告辩称应驳回原告起诉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 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 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 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予以公告;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 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 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 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 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 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及集体土 地征收补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涉案房屋坐落土地为集体土地,被告状元街道未提交涉案土地或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相关证据,退一步讲,即使涉案土地或地上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依法不具有作出被诉补偿通知的法定职权。因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销了被诉《补偿通知》,且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诉请为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确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对xxx 户房屋的征收补偿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征收集体土地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