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朱某某系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合法居民。2018年7月17日上午,朱某某家中无故断电,后朱某某拨打供电服务热线, 得知是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向当地供电公司发送了抄告函并停止了对朱某某的供电,朱某某认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强制断电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朱某某的合法权益。朱某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确认被上诉人 街道办对涉案房屋实施断电的行政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 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判第一项内容予以支持。关于应否恢复供电的问题,上诉人要求为其恢复供电的诉讼请求实质 是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并提出的赔偿请求。在被诉行政行为 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被上诉人应当为涉案房屋恢复原来的供电状态。至于对涉案用电单位温州市XX 有限公司被注销登记后的相关供用电关系作如何处置,应由相关供电部门依法子以处置。原判仅以涉案用电单位温州市XX 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登记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责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恢复原供电状态。
律师点评:违法断电逼签是征收方的惯用手段,就恢复供电的目的而言,比起诉讼,投诉举报是更便宜快捷的维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