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T女士在A省B市B区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使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2013年4月份,T女士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到某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措施不合理等原因,T女士未能与征收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但T女士经过了解,征收单位对与其同一项目的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标准远高于与T女士谈判协商的补偿安置标准,T女士对补偿的公平性产生怀疑,遂决定委托律师代理其申请公开某些被征收户的补偿信息。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向T女士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起草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因某改造项目,S街道办事处与上述项目被征收户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指导T女士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S街道办事处递交过去。
S街道办事处收到T女士递交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T女士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对于S街道办事处这一说法,代理律师已见怪不怪,这是征收单位惯用地说辞。
其后,代理律师指导T女士向S街道办事处的上级机关B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B区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21年6月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S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虽然经申请及复议未获得申请的信息,但T女士及代理律师并未气馁,详细分析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的违法之处,积极准备起诉S街道办事处、B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事宜。
2021年9月份,B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S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撤销B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S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支持了T女士的诉讼请求。
但S街道办事处、B区人民政府对B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并不服,均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后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正审理,对S街道办事处、B区人民政府的上诉均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规定可知,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限于个人本身、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
本案中,T女士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显然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且该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记载,超出了个人隐私的范畴,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即便按照S街道办事处的说法,T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一定程度上涉及其他被征收户的个人隐私,但个人隐私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可以做适当的让渡。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也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为了保证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消除被征收人对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了一定的让渡。即个人隐私不应当构成该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却事由。
至此,T女士的维权事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后续维权事宜的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