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即个人对于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对其进行买卖交易。但对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后实际居住的人而言,如果征收中遇到强拆,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呢?本文,北京一讼李顺华律师团队将就这一问题为您解答。
一、案情简介
2007年,xx市xx村的陈先生户获批在该村规划区内建造房屋的建房申请。2008年x月x日,袁先生与陈先生签订了《房屋建造及买卖协议》,约定由袁先生在陈先生宅基地上自行决定房屋结构并全额出资建造房屋一幢,陈先生自愿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xx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袁先生,并约定了如果该房屋被征收或拆迁的,所有补偿或置换的利益均归属于袁先生。
2017年x月,xx市xx区xx社区启动城中村改造,上述房屋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2017年12月,xx街道办事处与陈先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陈先生同意将涉案房屋由xx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安置。2019年,陈先生向xx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署了《同意房屋腾空拆除单》。后xx街道办事处向陈先生作出《限期搬离腾空房屋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将涉案房屋进行腾空。2019年x月,xx街道办事处将该处房屋征迁款转至袁先生户头,并对该房屋实施了拆除。
那么,对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出资建造了涉案房屋,并一直实际居住的袁先生而言,征收部门是否可以不经通知就将房屋强拆呢?袁先生又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以案说法
本案中,xx街道办提出,袁先生不是案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其与陈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与案涉房屋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那么,袁先生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呢?
法院认为,袁先生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建造及买卖协议中,双方约定由袁先生出资在陈先生的宅基地上建房,以及在涉及征收拆迁时,所有补偿或置换利益归属袁先生。因此,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虽为陈先生,但房屋系由袁先生建造并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被拆除,与袁先生具有利害关系。涉案房屋由袁先生实际占有、居住和管理,袁先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次,xx街道办事处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已知晓袁先生系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并组织各方进行过协调,且拆除后也将案涉相应征迁款存入了袁先生名下。因此,虽然征收部门已与集体土地上的权利人陈先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向陈先生作出《限期搬离腾空房屋通知书》,但袁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xx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和袁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拆除该房屋,仍侵犯了袁先生实际使用案涉房屋等合法权益。
因此,xx街道办事处以陈先生签署的《同意房屋腾空拆除单》为由,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未取得袁先生的同意,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明显违法。最后,法院判决确认xx街道办事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袁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