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万先生在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2007年,xx省人民政府作出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批复同意将xx区xx村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批准将该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万先生的房屋及土地在上述批复范围之内。2017年,xx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称以上用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和评估工作。万先生认为,其拥有的房屋及土地在集体土地范围之内,虽然经此前批复批准征收为国有,但并未进行过土地征收程序,xx区政府直接实施房屋征收,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明显错误,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征收决定。
那么,国有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究竟有什么不同呢?本文,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律师团队将就这一问题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二、律师说法
在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征收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其次,从征收对象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第三,从征收程序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另外,从征收补偿安置的内容、方式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项目进行补偿;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住房安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因此,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本案中,案涉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涉及的万先生的土地虽然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范围的土地,但此前并未进行土地征收程序,xx区政府直接实施房屋征收,误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属适用法律错误。且即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已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部分实施征收,本案的征收决定也存在不符合经批准的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时间晚于征收决定作出时间,违反征收决定作出的合理顺序和步骤,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等重大且明显违法问题。
最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xx区政府作出涉案征收决定超越法定职权,缺乏法律依据,且案涉征收项目资金缺口大,项目无法继续推进,已经停滞较长时间,撤销被诉征收决定不足以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案涉征收决定,万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