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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湖北法院案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湖北法院案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2022-12-01

    湖北法院案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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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Y女士为湖北省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因某医院项目,Y女士的上述房屋被拆迁,系该项目的被拆迁户。

    2020年12月,Y女士通过快递方式向某管理委员会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因某医院项目,某村民委员会与上述项目全部被拆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某管理委员会于之后作出《信息公开决定书》,仅向Y女士公开了《某项目拆迁户补偿汇总表》,并未公开Y女士要求的全部被拆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代理律师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认为某管理委员会会作出的《信息公开决定书》适用法律明显是错误的,未依法保障Y女士的知情权、未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职责。遂指导Y女士以某管理委员会被告向该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管理委员会会作出的《信息公开决定书》,并公开Y女士申请公开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政府信息。

    【办案经过】

    该市某区法院受理该案之后,向某管理委员会送达了Y女士的起诉状。其后,某管理委员会答辩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上有全部被拆迁户的隐私信息,因此决定不予公开。

    该市某区法院采纳了某管理委员会的答辩意见,认为某管理委员会作出《信息公开决定书》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且程序合法,驳回了Y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市某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代理律师进行了认真细致地研究分析,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明显是错误的,也与最高法的相关案例相违背。遂起草行政上诉状,逐条反驳了该市某区法院的裁判观点,指导Y女士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8月份,该市中级法院就该案组织调查询问,代理律师韩海祥律师进一步详细阐述了上诉理由。

    2022年9月份,Y女士收到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该判决明确认为“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补偿协议是否应当公布,但参照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补偿协议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遂判决撤销该市某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责令某管理委员会对Y女士申请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信息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Y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律师说法】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应当予以公开并未予以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以涉及被拆迁户“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信息。本案,某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书论理内容及结果对于当地类似征地拆迁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温馨提示】

    案件具有特殊性,请勿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请及时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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