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机关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对于这样的答复是否合法?需要看被申请机关有无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有无不同意公开的合理理由,如果第三方主体不同意公开但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公开。
案情简介:2021年8月3日,张先生向xx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集体土地涉及某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中全部被征收户已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11月22日xx政府答复称“补偿安置是对宅基地所有权人进行的,涉及全村宅基地所有人,因涉及个人隐私,不能予以公开”张先生不服该答复,就向上级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xx政府对张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2022年1月30日上级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政府对张先生作出的答复,并责令xx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但xx政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重新作出答复,2022年4月2日,上级政府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xx政府限期履行,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给上级政府。xx政府迫于上级压力,终于在张先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之日将近一年之后,于2022年7月15日,对张先生做出了《xx政府关于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答复称“补偿安置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的,涉及个人隐私,全村共签约宅基473户,经征求意见,同意公开自己拆迁你协议的23户,其他不同意公开。”该答复同样没有全面公开张先生申请公开的其他被征收户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遂成本诉。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解征收项目签约情况。该征收项目中全部被征收户共涉及500余户,已签约473户,原告要求公开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该征收项目中的大部分签约户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被告据此于2022年7月15日向原告作出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应子撤销。
律师总结: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的,被申请机关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不予公开答复的合法性,需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除非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否则都应当公开。同时也要看到法律程序的提起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进行指导操作,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措施,坚持不懈,依法维权,只有如此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