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W女士在南京市某区某某路3号楼拥有合法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该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启动某某路3号楼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系该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W女士的上述房屋在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内,系该项目的被征收人。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原因,W女士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22年5月23日,有自称警察的人员敲W女士案涉房屋的门,待W女士开门之后,二三十个案涉项目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即强行进入W女士案涉房屋,并对W女士及女儿实施人身控制,抢走W女士及女儿的手机。之后,W女士及女儿被强行带到一家宾馆的两个房间。
与此同时,案涉项目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将W女士案涉房屋内的各种物品全部搬走,并对该房屋水电表、门窗、防盗窗、封闭阳台实施了强制拆除。
2022年5月28日,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W女士同意、未对W女士予以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拆迁工作人员组成人墙,不让人员靠近W女士案涉房屋所在的3号楼,之后直接将W女士的案涉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办案过程】
W女士的代理律师—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认为上述强制搬离及拆除该行为系明显地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侵犯了W女士的合法权益!
为此,代理律师就上述强制搬离及拆除行为两个事项,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某街道办为共同被告分别起草行政起诉状,指导W女士准备相应证据材料,向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搬离及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两个案件立案之后,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提交了答辩状及征收补偿的证据材料,某街道办仅提交了答辩状,并未提交证据材料。二被告在其答辩状中均明确否认实施了被诉的强制搬离及拆除行为。
该两案如期开庭,二被告在庭审中再次否认实施了被诉的强制搬离及拆除行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又称案涉项目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由某房产集团实施。庭审中,李顺华律师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从法律法规依据、事实依据、程序违法、类似判例等方面详细阐述了代理意见。
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又追加了某房产集团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该两案2023年2月再次开庭,某房产集团在庭审中也否认其实施了被诉强制搬离及拆除行为。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及第三人需提供证据较为完整地证明事发前及事发过程的相关事实,能够较为明确的指明拆除涉案房屋的主要组织者或实施者系何单位或部门,而非简单予以否认。本案两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且于第二次将房产集团追加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目的即为希望查明真正的、实际的拆除主体,以便原告方进一步维权,但两被告在应诉过程中及两次庭审中,均有责任、有能力提供拆除涉案房屋的相关证据,并全面详细说明相应事实,但两被告均未作为,一味否认与推脱,有损政府诚信形象,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三人房产集团虽非政府机关,但其系国有公司,代表国家利益与国家形象,参与涉案项目,直接派员参与清点涉案房屋内物品等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直接参与者。
基于此,该法院判决两被告及第三人强制拆除及搬走物品等行为违法。W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如何征收补偿以及发生纠纷后如何解决,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协商不成的,需由征收部门依法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强制拆除房屋的,需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合法性审查后方可依裁定实施等。
本案当中,两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供实施上述强制搬离及拆除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拆除W女士涉案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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