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方案获批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
通常情况下,这类公告仅用于公示批准征地机关、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地批复及后续实施行为,因此公告本身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如果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中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等不符,就会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此时公告具备可诉性。比如某案例中,征收公告载明的征收土地面积,与征地批复批准的面积不一致,当事人认为该公告侵犯自身权益提起诉讼,法院就认定该公告可诉,当事人也具有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