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得按法定程序来,强制拆除更不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作强制执行决定,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还要明确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救济途径。 比如有养殖场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并未按上述法律规定,告知相关权利救济途径,法院最终认定该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