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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某企业违法用地纠纷案件:代理二审法律分析及建议总结 > 某企业违法用地纠纷案件:代理二审法律分析及建议总结
    2026-01-27

    某企业违法用地纠纷案件:代理二审法律分析及建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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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某企业因用地问题与相关部门产生纠纷,核心围绕征地、招拍挂、实际用地及处罚等多方面展开,具体如下:

    (一)征地相关争议

    1.征地款项与面积不符:企业支付750万征地款,按预算可征收300亩地,但对方通过招拍挂仅提供90亩地,企业认为自身利益受损。

    2.漏征与核减地块问题:省政府批准的90亩征地范围内,有6亩地未完成征收(未对农民补偿,不具备交地条件);企业在90亩地中核减两块未实际使用但已补偿农民的地块,核减具体面积数据未调出。

    3.征地手续与信息缺失:企业付款至对方指定账户,后发现花费超支,且兑付表仅体现三项补偿费用,无具体农户征地亩数、土地性质等信息;虽有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但实际征地情况与图中范围出入大,原征地配合人员离职,现任人员不了解具体操作。

    4.超征地块争议:省政府批准90亩地中的地块二(30亩),企业实际征收100多亩,超征部分已补偿农民,但政府不认可超征,认为超征范围未获批且未过招拍挂,属违法用地。

    (二)招拍挂相关问题

    对方曾对土地进行招拍挂,企业以两点理由认为不符合条件而未参与摘牌:一是征地款按标准可征300亩,招拍挂仅90亩,企业觉得亏损;二是90亩地中6亩漏征地块未完成征收,不满足交地条件。但法院和相关部门模糊回避企业理由,认定企业未摘牌导致土地手续未办是企业责任。

    (三)实际用地与处罚纠纷

    1.违法用地处罚:企业实际用地超省政府批准范围,自然资源局认定其违法用地,要求没收地上工棚、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100多万。

    2.职权管辖争议:企业用地涉及河滩地,长期由水利部门管理并进行过扶贫整改,此次水利局将责任推给国土资源局,企业认为自然资源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用地处罚属超职权,处罚应无效;且企业称在河滩地放砂石是迫不得已,未获利,不应作为处罚依据。

    3.历史处罚与一事不再罚:2012或2013年企业曾因土地问题被土地监察大队处罚,此次涉及地块与之前不同,不涉及一事不再罚问题。

    4.坐标漂移问题:招拍挂用北京54大地坐标系,后换西安80大地坐标系,转换产生误差致测量范围与实际不符,企业知晓后作为抗辩理由,但认为本质是征收、收储过程中的错误。

    5.案件背景因素:案件因秦岭办(暗防组)反馈引发,秦岭办在陕西省政治倾向强,地方政府和部门执行其指令力度大;原应由略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处罚通知,却升级为汉中市作出,以避免与企业过往摩擦。

    6.一审庭审情况:案件分两次开庭,企业第二次参加。庭审中被告补充材料并宣读,企业律师答辩,但法庭未总结案情、未提出争议核心焦点,且几乎不发言;企业律师气势弱、语言组织不到位,对对方问题回应不足,企业因此考虑更换律师。

    二、当事人诉求

    1.明确750万征地补偿款是否足额发放到农户,以及企业实际征地的准确范围。

    2.希望相关部门协助补办已支付补偿款的征地后续手续(尤其是招拍挂手续),将应得的90亩地合法确权给企业,降低违法用地风险。

    3.确认自然资源局对河道管理范围用地的处罚是否合法,主张该部分处罚无效,应由水利部门管辖。

    4.主张在河滩地放置砂石是客观原因导致且未获利,不应作为违法用地处罚依据。

    5.希望法院和相关部门正视政府在征地、招拍挂等过程中的责任,不将土地手续不全、违法用地责任完全推给企业,处罚程度应与企业行为性质匹配。

    6.确认二审代理费用,表达委托北京一讼李主任代理二审的意向,希望其协助处理上诉事宜;同时希望通过与李律师沟通,考察其能力以确定代理问题,进而解决一审败诉后的上诉问题。

    三、北京一讼李主任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法律分析

    1.责任划分层面:土地手续未办理完毕不能完全归咎于企业。企业已支付征地款、向农民补偿且农民无异议,后续补报审批手续是政府主导的程序,企业仅能积极配合,且企业前期不仅配合还主动找对方完善问题,将手续未完善的责任全推给企业不合理。

    2.招拍挂与摘牌层面:企业未完成摘牌有正当理由。一是90亩地中6亩未完成征收,不具备招拍挂条件;二是企业实际付款与需摘牌亩数存在较大差额且未说清,企业无义务摘牌手续不全、征地未完成且付款与亩数不对等的土地。

    3.行政职权层面:自然资源局可能超范围行使职权。企业用地涉及河道、河滩,长期由水利部门处理相关问题,此类区域至少部分应属水利部门管辖,自然资源局对此处罚无法定职权。

    4.处罚依据层面:企业在河滩地放砂石不应作为处罚依据。企业是配合政府疏通才存放砂石,未获利,属客观条件导致,与主观谋利违法占用国家资源性质不同,不符合违法用地构成要件。

    5.信赖利益层面:企业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企业支付征地款、摘牌保证金并向农民补偿,且与农民无争议,有理由相信政府会完善土地手续(如将实际用地补充报批),政府不能忽视该信赖利益。

    6.程序与证据层面:政府部门存在程序瑕疵,企业可进一步维权。一是执法部门执行秦岭办任务时,先出结果后补程序,颠倒法定程序(应先收集材料、听证、法治审核等再作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可作为撤销处罚的条件,且一审时对方未针对性回应此问题,二审可重点突破;二是企业常年向政府打报告要求完善手续且有证据,说明企业积极配合,而政府在企业申请信息公开时未提供实质性内容,存在程序问题。

    7.一审程序与AI判断层面:一是一审中行政机关补充材料可能违规,行政机关举证有期限,不能随时补充;二是AI对胜诉概率的判断仅能作为参考,其判断可能存在错误,需人从专业高度审视,不能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二)建议重点

    1.信息公开与后续维权: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实际征地范围、亩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征地补偿款对应的户数、被征收人领款凭据等关键信息;若信息公开申请被拒,及时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此工作关系企业权益受损的关键事实依据,若能证明款项被贪污或按标准征了近300亩地,对企业有利。

    2.上诉材料准备与代理:若接受委托,详细研究全部案件材料,围绕责任划分、招拍挂正当理由、行政职权范围、处罚依据合法性、信赖利益保护、一审程序违规等核心上诉点,准备上诉状和相关材料;尽快将二审代理协议发给企业,与企业沟通商务事宜,明确代理细节和后续安排。

    3.证据梳理与获取:协助企业梳理补充证据,如企业常年打报告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兑付表等;建议企业向法院申请复印一审卷宗(含庭审笔录),以查看一审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为二审提供证据支持。

    4.诉讼策略与思维:建议企业采用主动进攻思维,抓住政府部门在征地、程序等方面的问题,纳入法律程序,给对方施压,促进双方和解或协商解决问题,避免被动。

    5.律师选择参考:向企业说明北京律师专业分工细,自身团队从2007年开始做全国各地行政案件,经验丰富、规范执业,可让企业通过百度查询所办案件,增强企业委托信心。

    四、总结

    本案核心是企业与政府部门在征地、招拍挂、实际用地及处罚等环节的多重纠纷。企业已履行付款、补偿等义务,却因政府在征地手续、信息公开、职权划分、程序执行等方面的问题陷入违法用地争议并面临重罚;政府部门及法院则倾向于将土地手续不全责任归于企业,且一审庭审存在程序问题、企业原律师表现不佳,企业一审败诉后寻求更换律师代理二审。

    北京一讼李主任从责任划分、行政职权、处罚依据等多方面进行法律分析,提出推进信息公开、准备上诉材料、梳理证据等针对性建议。目前企业表达了委托李主任代理二审的意向,后续双方需紧密配合,围绕核心上诉点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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