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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新疆乌鲁木齐市马先生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12月05日上午11:00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进行谈话。(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新疆乌鲁木齐市马先生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12月05日上午11:00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进行谈话。(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2023-12-01

    【开庭公告】新疆乌鲁木齐市马先生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12月05日上午11:00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进行谈话。(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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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马先生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小区拥有合法房屋,为经营性用房。

    2017年,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天山区征告字[2017]1号征收决定,原告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后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屋的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该《补偿协议书》载明了被告应该给予原告的货币补偿款数额。协议签订之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但被告并未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给付原告,未履行自身的补偿职责和义务。

      原告特于2023年3月11日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及时落实对原告的补偿职责,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但被告收到该《申请书》后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其行政补偿职责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递交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落实对原告补偿职责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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