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分享一个案例:某县政府设立的街道办拆除了居民房屋,法院认定责任由县政府承担。为啥?
根据《组织法》,只有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经上级批准才能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有独立执法权)。但本案中,该县政府不符合设立条件,其设立的街道办在法律上属于“派出机构”(没有独立职权),行为后果应由县政府负责。即便有省级文件同意设立,若与法律冲突,仍以法律规定为准。
法院明确:街道办如果是“派出机构”而非“派出机关”,其强拆行为的责任就由设立它的县政府承担。一审判决认定正确,维持了“县政府担责”的结论。
遇到街道办强拆,先查它的“法律身份”——是否属于法定“派出机关”。如果是政府因不符合条件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行为后果由上级政府负责。保留强拆证据,可直接针对县政府维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