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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代书遗嘱继承诉讼案例?> 代书遗嘱继承诉讼案例?
    2022-04-18

    代书遗嘱继承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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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书遗嘱继承诉讼案例?

     (代书遗嘱继承了房地产事件,现在我想把这个事件改编成案例的形式,帮助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第一,代书遗嘱继承诉讼案例介绍。
        程响与李翠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程焕思、程焕尔、程焕善三个子女。程响于1994年与李翠萍办理离婚手续,因子女均已成年自立,无子女抚养问题;对于住房问题双方协商,程响住东城区25平米的201号房屋,李翠萍住西城区30平米的341号房屋,以上房屋为单位分配的公房。后来,程响于1995年5月2日去世,李翠萍于2010年4月2日去世。341号房屋系李翠萍于2000年在京中央单位购买的公房,该房屋以李翠萍的名义登记,现由程焕尔居住使用。该房屋现价值200万元,程焕善提交代书遗嘱一份,主张该代书系李翠萍在2010年1月28日由朋友李湘媛代书、护工许珊、病友吴强见证。该房屋现价值200万元,程焕萍在法庭审时,程焕善提交代书遗嘱一份,程焕萍提交代书遗嘱一份,并于20101010年1010年10年10年10年10年10月28日由朋友李翠萍代书、护工许珊、病友吴强见证。
        针对这一情况,程焕尔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人系与程焕善有利害关系的人,主张母亲李翠萍自2009年9月起已不能正常与人沟通;而程焕善曾想卖掉341号的房子,因为房子是央产房不能过户才作罢,并提交证人证言,程焕善对此不予认可。审判时,李湘媛出庭作证,证明遗嘱属实,但许珊、吴强在法庭通知到庭时,不能送达,也不能出庭。审判时,程焕尔对李翠萍在代书遗嘱上的签名不予认可,并提出了笔迹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了签订,之后由于现有样本材料不充分、不完整,且检材字迹变形,根据现有材料不能作出鉴定意见,据此退回此案。
         另外,程焕善在审判中表示,如代书遗嘱无效,他主张对母亲履行更多的赡养义务,要求更多的分数,对此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另外,程焕思自1993年出国定居,程焕尔自1989年至2006年出国。自2001年起,李翠萍每年在程焕思处住半年,在北京住半年,在北京租另一栋房子,341号用来出租。

    图片1.png

    代书遗嘱继承诉讼案例

    二,法院一审判决:
    1.李翠萍名下341号房屋归程焕尔所有;
    2.程焕尔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分别向程焕善和程焕思支付65万元的房价;
    3.驳回程焕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三,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341日的家是李翠萍离婚后,程响去世后2000年购买的北京中央部门已经购买了公家,之后登记在李翠萍的名义上,应该是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代书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证人在场作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在这种情况下,程焕尔主张李翠萍在遗嘱时神志不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代书人李湘媛与程焕善有利害关系,他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也不能接受。而且程焕善提交的李翠萍留下的代书遗嘱,从内容上看,虽然有见证人,而且都有见证人、代书人和立遗嘱人的签名,代书人李湘媛也出庭陈述了李翠萍做遗嘱的过程,但由于见证人吴强、许珊在法庭上向其发出了出庭通知,但未能有效地送达,也未出庭,仅靠李湘媛一人的陈述不能确定代书遗嘱是否与李翠萍的内容一致,也不能确定代书人、见证人是否在场见证遗嘱形成的整个过程,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不能确定该代书遗嘱的效力。
         所以对341号房屋的继承,在上述遗嘱认定无效且无其他遗嘱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应由李翠萍第一次法定继承人程焕思、程焕尔、程焕善继承。就具体分割而言,程焕善主张自己履行主要的赡养义务,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因此对此等值进行分割,根据该房屋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意愿以及该房屋的现价值等因素,判断该房屋是由程焕尔继承的,程焕尔分别给予该房屋67万元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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