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3年1月15日,委托人田某某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太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并经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合同约定将田某某的宅基地置换成120平米的商品房(宅基地使用权仍归田某某),交房时间为2015年4月,期间过渡费每年一万元。田某某已经依约将宅基地交付给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2014 年度过渡费后就一直拖欠过渡费至今,并且至今未向田某某交付房屋。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上述合同现经渭南 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
田某某认为,其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太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观上,田某某作为 村民,是通过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村 民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基于对 村委会的信赖,田某某已经尽到了同等条件下理性人的合同审查义务, 客观上,田某某签订合同后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 义务,因此,田某某对合同的无效以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不存在主 观或客观上的过错;而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专门从 事房产开发业务,对于宅基地是否能够置换理应非常清楚,其在签订 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太过失未告知田某某宅基地不能置换,且签订合 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和支付过渡费的给付义务,又在田某某要 求其履行给付义务后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请 求确认合同无效,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 用原则,应当承担因合同无效给田某某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缔约 过失责任。为此,田某某诉至法院。该案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田某某均不服判决,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迟还或者没有必要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宅基地返还问题。田某某因太西高速客专征地拆迁建设由政府另划宅基,渭南市临渭区太西高速客专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指挥部办公室给辛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抓紧落实太西客专辛市镇马渡村拆迁安置宅基地的通知》明确指出,不准倒卖或以其他形式变相买卖、转让。田某某与元盛公司签订的《太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故案涉宅基地是否无法返还应进一步查清。如确实无法返还,应向当事人释明可主张折价补偿。关于过渡损失问题。双方签订合同约定2012年的过渡费 6000元,2013年已增至10000元,一、二审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的过渡费金额酌情判令元盛公司每年支付田某某等人6000元过低。田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裁判结果:指令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律师点评:签订协议时要分清协议甲乙方的主体资格,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时,协议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