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因公司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据悉,吴某与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其间吴某喝了酒。酒后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将其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并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次日,吴某猝死在在宿舍洗手间。吴某家属认为公司及同桌用餐的其他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向其索赔11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人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用餐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在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组织者和同桌用餐者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用餐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此时可根据公平补偿规则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