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涉及征收,在被征收人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子却被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想要提起诉讼维权却不知道是哪个单位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无法明确被告,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如何确定被告,进而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呢?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则应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即使被征收人不知道是哪个单位具体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同时也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则可以直接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规定为被征收人提供了维权路经及依据,您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