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这些征收单位是否有权力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而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采取法律措施如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拆除房屋只能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法院司法审查通过之前,征收单位无权实施,所以如果征收部门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直接动手实施强拆,则属超越法定职权,明显违法,被征收人可以直接就其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