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此之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所以,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对被征收人抢建、抢种的范围,不得给予相应部分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