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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刘先生与射洪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返还不当得利一案,将于2024年11月12日下午14:40在射洪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刘先生与射洪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返还不当得利一案,将于2024年11月12日下午14:40在射洪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2024-11-08

    【开庭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刘先生与射洪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返还不当得利一案,将于2024年11月12日下午14:40在射洪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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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刘先生与射洪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返还不当得利一案,将于2024年11月12日下午14:40在射洪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原告曾是公司法人,在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中被拘留,拘留期间射洪市公安局曾要求原告将所谓的诈骗款项退回,于是原告将自身钱财转入到了射洪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企业收款专用账户,在后期原告去控告当时诈骗人员时,竟发现早在其被拘留之前,该笔款项已经归还,自己后面转账给射洪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款项为多缴款项。

    原告认为,本案被告既无占有案涉多缴款项的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上获取此利益的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多缴款项的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没有合理合法地占有钱款依据,却仍未归还钱款。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多缴款项以及占有期间产生的利息。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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