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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晋中市李先生与晋中市城乡服务建设中心(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晋中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在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晋中市李先生与晋中市城乡服务建设中心(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晋中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在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2024-11-08

    【开庭公告】晋中市李先生与晋中市城乡服务建设中心(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晋中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在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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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晋中市李先生与晋中市城乡服务建设中心(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晋中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在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李先生在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拥有合法房屋,系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

    2023 年 3 月 22 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相关房屋征收分户补偿评估报告。被告一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予公开。原告不服被告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部分内容。原告认为,被告一并未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职责,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二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一、被告二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行政裁定书,指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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