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汕尾市海城镇城西社区xx经济合作社诉xx县自然资源局违法出让土地一案,定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3点在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在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拥有合法集体土地,2023年8、9月份,第三人组织人员运用大型机械设备对原告集体土地种植的果树等经济作物实施强制毁损铲除,在此期间第三人向原告提供了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挂牌拍卖委托合同》以及第三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该两份文件表明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委托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丰分中心和汕尾市海丰拍卖行挂牌拍卖的方式将海丰县城xx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出让给了第三人,而原告的上述土地正位于该出让地块范围内,至此原告才得知其占用使用的土地已被拍卖出让的事实。对此原告认为,案涉土地并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征收为国有,不符合挂牌拍卖的条件,被告将原告开垦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明显违法,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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