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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山西省晋中市李先生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告一)不履行职责、山西省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 【开庭公告】山西省晋中市李先生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告一)不履行职责、山西省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
    2024-10-25

    【开庭公告】山西省晋中市李先生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告一)不履行职责、山西省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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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山西省晋中市李先生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告一)不履行职责、山西省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10月30日上午9:00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进行谈话。(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李先生在晋中市榆次区拥有合法房屋,系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

    在上述项目征收评估工作过程中,晋中市鸿源估价公司违反客观、公正的基本评估原则,存在故意压低原告上述房屋的评估价格,未依法向原告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表》遗漏阁楼、空院等评估对象等诸多违法行为。原告就鸿源估价公司存在的以上违法行为向被告一递交了《查处申请》,要求被告一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被告一收到原告递交的《查处申请》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原告。后原告特依法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进行说明和沟通,已依法履职”,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一负有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评估行为的查处职责。被告一未依法履行其法定的查处职责,被告二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李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一对原告递交的《违法评估查处申请》依法作出调查处理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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