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直接途径,也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就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称已经电话告知申请人,不另外书面答复。当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千万不要信以为真,行政机关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因此,仅电话告知不等于已作答复,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为答复您,一定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