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深圳市盐田区合法拥有一栋别墅,系原告于2007年11月13日购买,购买后原告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被告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2020年原告回到上述房屋,发现房屋已被陌生人居住,屋内物品除二楼佛像外其他物品均已消失,原告到被告处询问具体情况时,被告拒绝回答。此后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处询问具体情况,被告态度愈发敷衍从未直面回答问题。2022年6月原告发现房屋二楼内佛像被人强行搬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之后的询问笔录中了解到,上述房屋被侵占在2016年,当时原告屋内遭到严重破坏之后,被告配合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后,该公司允许他人对原告房屋进行占有使用。
原告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并对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有关治安规定的行为负有制止和报告义务。但本案被告对原告房屋遭到破坏及佛像被强行搬离情况不但未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且私自配合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原告房屋,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并侵占。被告的严重过错,致使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请,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